近日,山東省聊城中院對“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后跳窗身亡”案件作出二審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楊統朋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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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律說法】
1、去年2月,山東聊城一餡餅店女員工離職后,在員工宿舍內與男性網友王某奎偷情。被老板楊統朋發現后,王某奎多次試圖離開宿舍,遭楊統朋阻止,并被其腳踹、手扇;楊統朋還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北话l現、攔阻約20分鐘后,王某奎從位于二樓的宿舍窗戶跳出,后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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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規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犯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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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罪的行為人主觀意志方面表現為故意,出于報復、逃債、耍威風等動機??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他人的身體事實強制,剝奪人身自由,具體方法包括但不限于:①直接拘束他人身體(例如捆綁四肢、手銬腳銬拘束)和間接拘束他人身體(例如將他人反鎖屋內,使其不能離開逃出)②以暴力、脅迫或者利用被害人恐懼心理剝奪其人身自由(例如將被害人放入貨車車廂后高速行駛,使其不敢棄嬰跳下車)③有形和無形方法(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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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持續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就構成非法拘禁罪,行為持續的時間長短不影響罪名的成立,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但是,非法拘禁時間很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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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致人重傷、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客觀上重傷、死亡結果必須與非法拘禁行為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在實施非法拘禁后,被害人自殺、自殘、自身過失等造成重傷、死亡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不能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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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楊統朋發現王某奎的偷情行為,將王某奎的限制在員工宿舍內,以各種理由阻止王某奎離開,還對王某奎拳打腳踢,構成非法拘禁罪。楊統朋故意毆打王某奎,屬于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節,要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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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奎跳樓自殺身亡系其自身心理素質差、無法忍受人格尊嚴受到侮辱導致,與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楊統朋也不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王某奎跳樓死亡的結果,對該結果沒有預見性。因此,“致人重傷、身亡”的結果加重犯不適用于楊統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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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某奎與女員工的偷情行為有違中華民族傳統倫理道德,楊統朋作為老板制止其二人這種違反道德的行為、詢問王某奎進入員工宿舍的原因是正確的,也是合理的,但楊統朋非法限制王某奎的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行為觸犯了刑律,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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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聊城偷情男被攔墜亡,阻攔者獲刑10年
北京青年報
該院認為,被告人楊統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行為,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過失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被告人楊統朋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對被害人可能跳樓逃跑并由此發生墜樓死亡的結果,具有應當預見和防范的義務,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在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被害人跳樓逃跑并非出于內心的自愿,其為逃離、擺脫被告人楊統朋的控制而選擇跳樓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由此造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此被告人楊統朋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高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與陳某莉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僅屬道德領域的問題,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客觀上被害人也未采取任何違法行為,被告人楊統朋缺乏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構成正當防衛。
楊統朋被羈押一年過后,2020年4月8日,高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押罪一審判決楊統朋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附帶民事賠償金46733.12元。
阻攔者家屬:愿意給死者補償,但不認同非法拘禁
對于丈夫一審被判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妻子于建認為并不合理并提出了上訴。
2018年1月,于建和丈夫楊統朋來到高唐縣投資了家和餡餅店這家快餐店?!拔覀兙褪且粋€本本分分的生意人,誰成想后來竟因一次所謂的巧合,我們的生活、命運發生了翻天覆地逆轉?!?
于健回憶,員工陳某莉18年3月到餡餅店工作,夫妻二人一直叫她陳師傅。2019年春節前,陳某莉提出了辭職,年后餡餅店開業陳某莉也沒來上班。由于離職職工把職工宿舍鑰匙拿走了,于健夫妻擔心后續的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丈夫楊統朋曾多次聯系陳某莉告知宿舍準備換鎖,讓她來將個人物品取走。
于健回憶,2019年2月20日下午6時許,丈夫楊統朋去宿舍換門鎖修善水表。不就于健便接到了丈夫的電話說,陳某莉和一個陌生男人在宿舍偷情?!昂髞黼娫捑蛼斓袅?,我沒在意。過了一會兒,我丈夫又打電話說那個男的要打他,被我丈夫扇了兩巴掌。電話又掛斷了,我也沒在意,以為是很平常的事。再后來我給丈夫打電話不接,我就有點慌了,因為他在胸膜炎手術恢復期中。我就讓一位員工趕緊去宿舍看看。后來那位員工推開門,看到陳某莉和我丈夫撕扯,還聽到我丈夫說‘哎呀,跳下去了’。幫忙的員工沒見到人,以為那個男的跳樓后逃跑,趕緊下樓追。當時我丈夫和陳某莉在宿舍北邊門口,王某奎從南邊窗戶跳樓,所以并沒有人追打他?!?
前去查看的員工一直沒回來,于健就自己騎電動車去了宿舍,在宿舍樓道門口,迎面碰上了走出來的丈夫楊統朋和陳某莉?!拔艺煞蛘f報警,陳某莉哭著哀求我丈夫說不能報警。我問到底發生了啥,我丈夫說人從樓上跳下去了,打120給送醫院去了,當時覺得宿舍在2樓,跳下去該沒大事兒,我們三人就回店里了。沒想到他后來會不治身亡?!?
于健認為,陳某莉已經離職,沒有權利進宿舍?!拔覀兏跄晨牟徽J識,他跑到我們家,我們認為他屬于非法入室。我丈夫只是想等我去了把貨物點清之后沒有丟失再讓他走?!?
于健告訴北青報
阻攔者律師:一審判決有不當之處,請求改判無罪
4月22日,北青報
殷清利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案發前陳某莉已經明確表示不在上訴人楊統朋經營的家和餡餅店工作之事實,沒有予以認定。即陳某莉已經不具有在涉案員工宿舍進行居住或與涉案被害人發生關系的合法性。
鑒于陳某莉已經不是上訴人單位員工,而且上訴人已經警告過陳某莉不要去宿舍,在此前提下,陳某莉與王某奎均沒有合法的理由再次進入上訴人的宿舍,在此意義上王某奎的行為可以視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上訴人有權利暫時控制王某奎。
上訴人在發現陌生人進入員工宿舍,其有義務,也有權利,通過呼吁妻子于建前來查看宿舍物品是否丟失、被盜,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有充分合理之理由暫時控制王某奎不能離開。
上訴人雖然有實施暫時不讓王某奎離開的行為,但并非出于故意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是事出有因、有法有據。對此應當與實踐中常規的非法拘禁罪進行區分。
王某奎死亡的后果,原因并非系上訴人限制所導致,而且涉案樓層僅為兩層,兩者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而且,上訴人所采取的手段僅是在門口進行蹲守,只是在王某奎主動迎來沖擊時,才采取一定的肢體回應,并非傳統意義上的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這一點也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觀方面。另外,本案案發時間較短,甚至只有幾分鐘的時間,在此時間范圍內,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無法形成為持續行為,本案此種瞬間性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認定非法拘禁罪。
(原題為《偷情男被攔墜亡阻攔者獲刑10年,被告方上訴請求改判無罪》)